4.3.13对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GBZ158的规定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符合GBZ/T203的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分值:6.0 未设置标志的,不得分;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或《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缺少标志或标志内容(含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