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按照GB 6441、GB/T 15499的规定和国家、行业确定的事故统计指标开展事故统计分析。 分值:4.0 承包方(为企业设备设施检修服务以及劳务工)在企业场所内发生工亡事故的,一级要素不得分;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未纳入本企业事故进行管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 15499)的标准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的,不得分;未建立事故档案和管理台账,不得分;事故统计指标台账不完整的,扣2分;未开展统计分析的,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