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激励约束制度,鼓励从业人员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对发现、报告和消除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对瞒报隐患或者消除隐患不力的人员实施问责。 分值:4.0 一线员工未参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无相关规定的,不得分;未对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或表彰的,扣2分;未实施问责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