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8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效果进行评估。 分值:4.0 未经评估,就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投入使用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