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分值:4.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规定不符的,不得分;未明确并落实从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的,不得分;隐患排查的范围未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场所、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以及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