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3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 3035)的技术规定。 分值:4.0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不得分;未设置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进行日常监控的,不得分;安全监控系统不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AQ3035)的技术规定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