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4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应急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分值:6.0 未进行岗前、在岗、离职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得分;未及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治疗、疗养或未及时调整职业禁忌症患者岗位的,不得分;对检查结果异常的,未按要求复查或诊疗的,发现一人扣2分,发现两人不得分;体检每缺少一人扣1分,缺少两人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