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分值:4.0 未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的,不得分;档案未覆盖全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档案内容不符合《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