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以书面形式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分值:4.0 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含未签合同的)或未书面告知或告知内容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