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建立、健全下列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1)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4)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6)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7)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10)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 分值:4.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不符合《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等规定的,不得分;缺少制度内容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