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7厂区照明应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分值:2.0 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照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