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37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4)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5)在潮湿场所和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6)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控室、消防水泵房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分值:4.0 爆炸场所未使用防爆照明器材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应设而未设应急照明或其他场所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