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24收尘设备(袋收尘、电收尘、电袋复合收尘等)要求:(1)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2)收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收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3)对电收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确认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4)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 分值:4.0 未设置有效收尘设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