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分值:2.0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的,不得分;未明确主管部门、培训对象、内容、时间、考核形式等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