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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is commit is contained 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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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0e31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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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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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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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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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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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site/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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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workspace.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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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site/edu/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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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site/datashow/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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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ibiao/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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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site/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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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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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te-compiled / optimized / DLL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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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pycache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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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c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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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cla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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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exten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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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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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istribution / packag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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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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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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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e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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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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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lo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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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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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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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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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b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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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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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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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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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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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wheel-meta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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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re/python-whe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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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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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lled.cf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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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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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F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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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yInsta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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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ually these files are written by a python script from a temp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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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fore PyInstaller builds the exe, so as to inject date/other infos int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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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if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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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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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aller lo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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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log.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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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delete-this-directory.t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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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it test / coverage repor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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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mlc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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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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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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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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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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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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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etests.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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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age.x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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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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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othes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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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est_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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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ans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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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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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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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jango st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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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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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cal_settings.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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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qlit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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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qlite3-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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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lask st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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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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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assets-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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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crapy st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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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a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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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hinx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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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s/_bui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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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yBuil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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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g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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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upyter Not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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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ynb_checkpoi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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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yth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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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file_def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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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ython_config.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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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y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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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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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p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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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ccording to pypa/pipenv#598, it is recommended to include Pipfile.lock in version 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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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wever, in case of collaboration, if having platform-specific dependencies or depend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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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aving no cross-platform support, pipenv may install dependencies that don't work, or n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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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tall all needed dependenc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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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pfile.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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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lery beat schedule fi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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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erybeat-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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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geMath parsed f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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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g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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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viron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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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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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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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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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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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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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v.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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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nv.b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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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pyder project set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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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yder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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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y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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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pe project set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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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pepro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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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kdocs docum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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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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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y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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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py_cac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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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ypy.j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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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ypy.j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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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yre type chec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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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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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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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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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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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me = "py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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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l = "https://pypi.org/si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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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ify_ssl = 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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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pack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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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ck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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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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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_version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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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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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tc_enabled', (102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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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z', (153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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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tries', (2048,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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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version__', (5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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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ary file not sh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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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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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tc_enabled', (1024, 4)
|
||||
'tz', (1536, 23)
|
||||
'entries', (2048, 556)
|
||||
'__version__', (512,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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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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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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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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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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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的管理制度,明确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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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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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缺少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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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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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纳入企业总体生产经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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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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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目标中仅有事故等结果性指标,无反映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过程性指标的,扣1分;总体生产经营目标中未涉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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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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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将目标分解为指标,签订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定期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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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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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单位和部门未根据职能对年度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分解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逐级分解至班组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签订各层级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责任书未覆盖所有部门或单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企业、部门、车间和班组的指标实施计划、考核办法未全覆盖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实施计划或考核办法无针对性的,扣1分;未按规定进行定期考核、考核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得分;考核记录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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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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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定期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目标、指标及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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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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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规定对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的,不得分;未及时调整目标、指标及实施计划的,不得分;调整后的目标与指标以及实施计划未正式发布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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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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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按照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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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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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依法依规设立机构或配备相应人员的,二级要素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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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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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根据实际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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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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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成员未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的,不得分;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不得分;未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的或每季度召开安全会议少于1次的,不得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主持召开安全会议的,不得分;会议内容不充实、无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发现一次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跟踪上次会议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的或未制订新的工作要求的,不得分;未完成项无整改措施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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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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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工作,并转化为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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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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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责任制)实施计划及考核标准的,二级要素不得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职责(责任制)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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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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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企业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负责。各级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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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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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责任制)未全覆盖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发现企业分管负责人及各级管理人员有履行职责不到位现象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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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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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环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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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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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扣1分;制度缺少环节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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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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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评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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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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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被抽查人员中有对本岗位责任制掌握不全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责任制内容与岗位工作实际不相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含职能部门下属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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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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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建立自下而上的全员参与机制,出台全员参与的激励约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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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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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自下而上全员参与机制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形成全员参与途径的,不得分;未出台全员参与的激励约束制度的,不得分;制度中无奖励措施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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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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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建立有从业人员参与的标准化工作小组,主动收集从业人员的建议和意见,促使全员参与标准化建设,定期召开会议,推进标准化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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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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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小组成员无从业人员的,不得分;工作小组中从业人员比例低于40%的,扣2分;会议频率少于每月1次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会议内容无从业人员参与标准化工作内容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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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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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明确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环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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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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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中缺少职责、流程、范围、检查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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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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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制定包含以下方面内容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5)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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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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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的,不得分;计划内容缺失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等规定不符合的,不得分;未按计划使用的,扣1分;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未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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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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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建立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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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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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按标准提取的,不得分;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的,不得分;台账不完整或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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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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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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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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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能提供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有效凭证的,扣1分; 有关工伤鉴定、保险赔偿资料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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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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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按照AQ/T9004的要求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并教育、引导全体人员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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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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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文化建设与《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AQ/T9004)不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企业安全理念不明确的,扣2分;领导未作出公开安全承诺的,扣1分;企业各部门、班组未逐级落实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要求并开展活动,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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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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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化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范围、管理要求等环节内容。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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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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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扣2分;制度缺少环节内容的,发现一项扣2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未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的,不得分;未有效使用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自查自报、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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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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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管理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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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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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未明确主管部门、获取渠道、方式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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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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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定期识别和获取适用、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向主管部门汇总。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方便从业人员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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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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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未定期识别或获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清单和文本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部门未分类汇总清单或建立文本数据库的,不得分;清单和文本数据库有过期作废或识别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不便从业人员查阅清单和文本库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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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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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及时将识别和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其他要求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并传达给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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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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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有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内容的,二级要素不得分;未传达给从业人员的,发现一人次扣1分,发现两人次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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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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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并征求工会和从业人员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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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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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完全由第三方机构、人员编制的,一级要素不得分;规章制度与企业实际不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制定过程中未征求工会和从业人员意见、建议的,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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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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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确保从业人员能及时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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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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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的,发现一个岗位扣1分,发现两个岗位不得分;无发放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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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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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按规定,结合本企业生产工艺、作业任务特点以及岗位作业安全风险与职业病防护要求,编制齐全适用的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应包括作业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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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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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二级要素不得分;缺少岗位作业流程、风险分析、安全要点、职业病防护要求、严禁事项、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内容与岗位实际不相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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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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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确保从业人员参与岗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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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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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征求意见和建议记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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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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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组织制修订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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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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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不符合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设施投入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修订无相关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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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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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4向从业人员发放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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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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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发放到相关岗位的,发现一个岗位扣1分,发现两个岗位不得分;无发放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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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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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1建立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应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文件的编制、评审、批准、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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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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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未明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编制、评审、批准、发布、使用、修订、作废以及文件和记录管理的职责、程序和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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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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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2建立健全主要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过程与结果的记录,并建立和保存有关记录的电子档案,支持查询和检索,便于自身管理使用和行业主管部门调取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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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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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过程与结果记录不全、未保存相应电子档案的,不得分;无法查询和检索检查电子档案或查询不便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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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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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3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资料、保存周期、保存形式、查阅权限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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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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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未规定安全生产档案资料分类、责任部门、保存周期、保存形式、查阅权限等相关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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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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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4对下列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主要安全生产文件、事故、事件记录;培训记录;标准化自评、评审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职业健康检查与监护记录;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法定检测记录;关键设备设施档案;应急演练信息;承包商和供应商信息;维护和校验记录;技术图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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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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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对主要安全生产资料进行档案管理的,不得分;缺少档案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文件档案未有效管理,未对工作活动过程追溯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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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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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5每年至少1次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评估:(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置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7)当分析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8)其他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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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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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少于每年1次的,不得分;当出现变更情况时,未及时对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适宜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不得分;评估报告缺少内容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评估结果与实际不符的,扣2分。
|
|
@ -0,0 +1,3 @@
|
|||
2.4.6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及时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其有效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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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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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根据评估结果、安全检查情况、自评结果、评审情况、事故情况等,组织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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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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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开展国际对标工作,将对标结果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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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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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开展国际对标工作的,不得分;未将对标结果融入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当中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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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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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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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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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制度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的,不得分;未明确主管部门、培训对象、内容、时间、考核形式等要求的,发现一项扣1分,发现两项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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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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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2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内容、时间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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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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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识别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的,不得分;需求识别不充分的,扣1分;无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计划中有缺失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培训计划、内容、时间不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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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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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按计划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应包括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或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事故学习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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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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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记录与培训计划不符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培训内容缺少责任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指导书或岗位操作规程、应急演练、事故学习等类别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进行考核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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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如实记录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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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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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从业人员个人教育培训档案的,不得分;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对发现的问题作出改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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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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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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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责任制、主要规章制度、重大危险源、风险辨识情况、职业卫生情况等内容不熟悉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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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应按安全职责分工亲自给从业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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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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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培训计划的,不得分;无相关培训记录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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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对岗位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上岗。对新从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岗位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岗位操作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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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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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岗位从业人员培训考试记录,成绩不合格就上岗的,不得分;抽查 “三级”安全教育档案,档案缺失、培训时间达不到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培训内容不符合规定的、针对性不强的,扣2分;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未培训合格就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未按规定对转岗和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或培训不合格就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被抽查从业人员对教育培训内容不清楚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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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定期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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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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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上岗的,二级要素不得分;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证书过期未及时审核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缺少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档案资料不全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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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按规定,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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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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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未经专门应急救援培训上岗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未定期参加复训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抽查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对应急救援流程、方法等内容不熟悉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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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全体从业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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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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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继续教育的,不得分;培训时间、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1分;培训未覆盖全体从业人员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无培训记录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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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保存记录。主要内容包括:外来人员入厂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因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要求、作业安全风险分析及安全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对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有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应急知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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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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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企业从事服务和作业活动的承包商、供应商的从业人员和接收的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分;进入企业检查、参观、学习等外来人员,未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培训的,不得分;外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发现一人扣1分,发现两人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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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建立新、改、扩建工程“三同时”的管理制度。建设项目的安全设备设施、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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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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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或不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及企业实际情况的,扣2分;企业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中,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但已按照有关部门要求完成整改的,该项不扣分;安全设施投资和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未纳入项目概算的,不得分;安全设施:无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的,扣2分;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不得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的,扣2分;无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的,扣2分;验收不合格就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不得分。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扣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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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建立设备设施运行台账,制定检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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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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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台账或检维修计划或检维修方案未包含作业危险分析和控制措施的,不得分;检维修方案控制措施针对性不强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同意就拆除安全设备设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安全设备设施确因检维修拆除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检修完毕未及时恢复安全装置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进行安全验收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按计划检维修或未对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施工现场安全交底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设备设施检维修记录归档不规范及时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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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符合GB 50577、GB 4053.1、GB 4053.2、GB 405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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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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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GB 4053.1)、《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GB 4053.2)、《固定式直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护栏及钢平台》(GB 4053.3)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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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联锁、急停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并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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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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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等无安全联锁、急停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不符合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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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在煤预均化库、中央控制楼、纸袋库、综合仓库等重点部位应设置消防给水装置,消防设施配置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在油库、电气室、稀油站、维修间等应设置消防设施、灭火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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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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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预均化库、中央控制楼、纸袋库、综合仓库等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给水装置的,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消防设施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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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破碎设备(包括颚式破碎机、锤式破碎机、立轴式破碎机、辊式破碎机等):(1)破碎设备周围应留有足够的操作和维修空间,操作位置应有良好的通道及可视性,设备检修人孔门坚固可靠,传动皮带完好;(2)设备应有总停开关及相应的急停和安全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3)设备的调整、维护、修理和清洁工作必须在停机时进行;(4)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5)通道、梯台、护网(栏)符合标准规定,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易于接近,还应有必要的预警信号;(6)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防护装置,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严禁人工疏通,严禁输送设施设备运行时进行维护调整、人体接近或触摸运转的部位;(7)设备液压润滑系统应符合要求,系统压力不得超过最大允许压力;(8)破碎机运转时加油的,应使用油管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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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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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安全保险装置不齐全、可靠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通道、梯台、护网(栏)、启动和停止装置、预警信号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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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粉磨设备(包括立磨、辊压机、球磨机、选粉机等):(1)磨机机械传动部位及磨体两侧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体周围警示标识齐全;(2)磨机顶部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3)粉磨区域设备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4)润滑油站阻火呼吸阀应保持清洁畅通,润滑油温度高于40度时应自动断开电阻加热器;(5)磨机、辊压机等设备应设置机旁控制装置和开机声光预警信号装置;(6)润滑油站应配备消防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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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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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机机械传动部位及磨体两侧安全防护装置磨体周围警示标识不齐全可靠,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磨机顶部未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润滑油站阻火呼吸阀堵塞或润滑油温度高于40度时未自动断开加热器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粉磨区域设备密封不完好,有跑冒滴漏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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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煤磨设备(包括立磨、球磨、选粉机、煤粉仓、收尘器等):(1)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磨、煤粉仓、收尘器等处应装设泄爆阀;(2)煤磨进出口应设温度监测装置,煤粉仓、收尘器上应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3)煤粉制备系统所有设备和管道均应可靠接地;煤粉仓、煤粉秤、煤粉收尘器及煤粉输送管道等均应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4)煤粉制备系统应依据规定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5)煤磨系统应设置干粉灭火装置和消防给水装置;(6)磨机机械传动部位及磨体两侧防护装置齐全可靠,磨机体周围警示牌齐全,严禁人员从运转磨底穿越靠近磨体;(7)磨机顶部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8)煤磨区域设备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9)润滑油站阻火呼吸阀应保持清洁畅通,润滑油温度高于40度时不能接通电阻加热器;(10)煤磨现场应设置“禁止烟火”警示标志;(11)应建立煤磨专项检查制度,其中规定检查的内容以及频次,并定期检查、做好相关运行记录;(12)有煤磨系统防火、防爆专项应急预案,防止煤粉制备系统发生爆燃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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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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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粉仓、收尘器上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二级要素不得分。煤粉仓、收尘器上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自动报警装置失效的,本项不得分;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失效的,本项不得分;煤粉制备系统的煤磨、煤粉仓、收尘器等处未装设泄爆阀或煤磨进出口未设温度监测装置或失效的,本项不得分;煤磨系统未设置消防给水装置的,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煤粉仓、收尘器上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及自动报警未在中控显示的,发现一项扣2分,发现两项不得分;磨机顶部未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发现一处扣2分;煤磨区域设备密封不完好,有跑、冒、滴、漏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润滑油站阻火呼吸阀堵塞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润滑油温度高于40度电阻加热器未自动断开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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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预热器(包括分解炉、烘干设备等):(1)预热器平台、构件、护栏应完整牢固;(2)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翻板阀应有可靠的锁定装置;(3)预热器人孔、清料孔盖应锁紧,密封完好;(4)高温设备周围应设置可靠的隔热或防护设施及警示标识;(5)清堵作业平台应设置逃生通道;(6)预热器周围平台上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7)清理窑尾预热器系统结皮、堵塞作业现场附近,应安装淋浴器和洗眼器等应急设施;(8)起吊设备应安全可靠,符合《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要求;(9)作业现场照度符合要求;(10)烘干设备周围应设置可靠的隔热或防护设施,周围不应堆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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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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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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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回转窑:(1)回转窑窑头观察门(盖)完好,平台护栏,密封装置完好无脱落;(2)回转窑筒体无阻碍、碰撞物体,检修人孔门固定牢固;筒体冷却装置完好;(3)系统联锁、控制完好;(4)煤粉输送管路完好无泄漏;燃烧器完好无泄漏,调整机构灵活好用;(5)回转窑传动装置中的高转速联轴器、开式齿轮等传动部件应设置防护罩;(6)回转窑传动装置中,应设置当辅助传动装置启动时能切断主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同时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另设应急独立动力源;(7)回转窑辅助传动装置必须安装制动装置,以便在使用中切断辅助传动电动机,防止回转窑自行转动;(8)表面温度超过50℃的设备和管道,在人员容易接触到的位置,设置隔离护栏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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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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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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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篦冷机(冷却机):(1)设备密封完好,无跑冒滴漏;(2)传动装置防护齐全有效;(3)破碎机运转加油时,应使用油管延伸至安全地带内才可加油;(4)篦冷机地坑入口应设置隔离设施和警示标识;(5)空气炮等气动元件、压力容器工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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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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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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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厂址选择应遵循GB 50187、GB 502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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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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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址选择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或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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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包装散装及装卸设备:(1)包装及输送设备防护齐全可靠,拉紧、制动、保护、联锁、安全保险装置有效;(2)给料或转运料斗及料槽开口位置设置格栅等防护装置;(3)水泥筛分、计量、控制设施完好;(4)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设施;(5)包装、装运现场应采取有效收尘措施;(6)严禁带料启动设备;(7)发生夹包,及时停机,禁止在设备运转时处理问题;(8)包装机在运转时,禁止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严禁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对正在运行的输送设备进行维护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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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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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作业现场未设置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或安全设施失效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包装机在运转时到包装机里面去拉包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在无安全措施的条件下对正在运行的输送设备进行维护调整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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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筒型储存库:(1)应采取措施监控库内料位,严禁超过设计储量储存物料,并应避免物料偏库存放;(2)对落料点和出料口等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的结构构件,应采取抗磨损措施;(3)应对熟料库等储库设置沉降观测点,定期对熟料库的结构稳定性进行检测;(4)筒型储存库人孔门应锁闭或用螺栓拧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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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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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措施监控库内料位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对落料点和出料口等长期处于磨损工作状态的结构构件,未采取抗磨损措施的,扣2分;未对熟料库等储库设置沉降观测点进行定期检测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存在问题未采取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人孔门未锁闭或用螺栓拧紧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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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输送设备(带式输送机、斗式提升机、螺旋输送机、链式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等)要求:(1)机械运输系统的外露传动部位,都应安装防护罩或防护屏,防护罩或防护屏应安装牢固,符合要求;(2)带式输送机应按《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要求设置安全联锁装置,头部、尾部、张紧装置、改向部分等易挤夹部位设置防护网(栏、罩),人员通过部位应设置专用跨越通道;(3)纠偏装置完好,动作灵敏可靠;(4)每个操作工位、升降段、转弯处必须设置急停装置,同时保证每30m范围内应不少于1个急停装置;(5)急停装置或紧急拉绳开关,应满足保证运输线紧急停机的要求,不得自动恢复,必须采取手动恢复;(6)人员需要经常跨越运输线的地方应设过道桥;在运输设备下方通行的,运输设备下方应做好防护,防止物料掉落伤人或行人接触到运输设备;(7)空气斜槽密封完好,设备无扬尘、漏灰等缺陷,观察口及连接法兰接口需有防进水措施;(8)提升机及链板运输机电机及减速机基础螺栓固定牢固,运行稳定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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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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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动部位及易挤夹部位未安装防护网(栏、罩)或不可靠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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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完全有效的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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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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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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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收尘设备(袋收尘、电收尘、电袋复合收尘等)要求:(1)设备设施完好,定期检测,各项数据指标符合国家环保排放标准;(2)收尘器的清灰系统应运行正常;收尘器的检修门应密封良好;(3)对电收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确认接地装置完好,放电、验电合格后方可进行,现场必须要有监护人员;(4)破碎、配料、粉磨、物料输送、煅烧、选粉、装运等主要产尘点应设置有效收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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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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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置有效收尘设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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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厂内机动车辆:(1)应有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2)技术资料和档案台账保存完整;(3)定期检查,记录齐全;(4)刹车、转向、润滑系统良好,安全带、灯光、喇叭、后视镜等完好;(5)厂内车辆应安装倒车警报装置、行车警示灯等;(6)人员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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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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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操作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无统一牌照和车辆编号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无车辆台账或资料不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车辆无定期检查和保养记录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车辆安全附件缺陷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安装倒车警报装置、行车警示灯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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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工业气瓶:(1)对购入气瓶入库和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气瓶类型、编号、检验周期、外观检查、入出库日期、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2)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水泥企业常用气瓶的检验周期为:一般气瓶(氧气、乙炔)每3年检验一次;惰性气体(氮气)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30年的应按报废处理;(3)外观无机械性损伤及严重腐蚀、灼痕,瓶体漆色、字样应清晰,且符合GB/T 7144的规定;瓶阀、瓶帽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4)气瓶立放时应有可靠的防倾倒装置或措施,卧放时头朝一个方向;(5)氧气瓶、乙炔气瓶应分库存放,存放点气瓶放置不超过5瓶;若超过5瓶,但不超过20瓶应有防火防爆措施;超过20瓶则应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气瓶库,库房及与周边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16的要求;(6)气瓶库门窗的开向以及电器线路应符合防爆要求;库房外应设置禁火标志;消防器材的配备应符合规定;库房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7)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气瓶减压器的压力表应定期校验,乙炔瓶工作时应安装回火防止器,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按规定留有剩余重量;(8)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有防止阳光直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9)空、实瓶应分开放置,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记;(10)使用时,氧气、乙炔气瓶间距应保持5m以上,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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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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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气瓶库建筑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要求的,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气瓶颜色标记不符合《气瓶颜色标记》(GB/T 7144)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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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变配电室、中控室、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装置、防火墙、防止小动物进入措施等,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符合GB 50116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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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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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配电室无监视装置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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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变配电系统:(1)各高、低压供电系统图齐全,敷设图注明变配电站位置、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走向、坐标、编号及型号、规格、长度、杆型和敷设方式等;(2)应有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室、发电机室平面布置图;(3)应有主要电气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品的绝缘强度、继电保护、接地电阻、安全工具的试验报告和测试数据;(4)地势不应低洼,现场无漏雨、无积水;(5)总降、电气室等重要部位,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变配电间门向外开,高压间门应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双向开;门应为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材料制作的实体门;(6)门、窗、自然通风的孔洞应采用金属网或建筑材料封闭,金属网孔应小于10mm×10mm;(7)变压器安装应符合电气安装规程;油浸变压器室应按规定设置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或排油设施;(8)加设遮栏、护板、箱闸,安全距离符合规定;遮拦高度不低于1.7m,固定式遮拦网孔不应大于40mm×40mm,所有屏护遮拦装置应安装牢固,PE线连接可靠;(9)高压配电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应隔离,电缆通道用防火材料封堵;(10)保存完整规定存档期限内的工作票、操作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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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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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大于7m的配电室出口少于两个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变配电室地势低洼积水或漏雨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防护遮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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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固定式电气线路:(1)系统布线的选择、敷设应避免环境因素及各种机械应力等外部作用而带来的损害,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2)电气线路各种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054、GB 50060等相关规定;(3)断路器应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等装置;(4)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时,都应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穿金属管时管口应装绝缘护套;室外埋设,上面应有保护层;电缆沟应有防火、排水设施;(5)地下线路应有清晰坐标或标志以及施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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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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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线路穿墙、楼板或地埋敷设未穿管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水平敷设与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与地面的距离小于1.8m而无防电缆机械损伤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线路各种安全距离不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等相关规定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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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厂区布置、主要车间布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布置及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应遵循GB 50016、GB 5029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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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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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不得分;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通道及标识或设置不合理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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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动力照明箱(柜、板):(1)电气柜(箱、板)安装应符合规程,满足符合规程的安全净距和通道,在装设手持电器插座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2)触电危险性大或作业环境差的生产车间、锅炉房等场所,应采用密闭式箱、柜;(3)脱硝、柴油罐区等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4)符合电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各类电气元件、仪表、开关和线路排列整齐,安装牢固,操作方便,内外无积尘、积水、油污、飞线和杂物;(5)各种电气元件及线路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无严重发热、烧损或裸露带电体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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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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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罐区等有爆炸风险的场所未采用防爆型电气设施的,本项不得分;现场配电箱的手持电器插座回路、食堂、宿舍等生活场所的配电箱未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进行末级保护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符合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箱、柜门未上锁管理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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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手持电动工具:(1)手持电动工具根据使用的环境不同选择相应的绝缘等级;(2)手持电动工具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绝缘电阻检测,且记录完整有效;(3)手持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板及手柄应完好,无破损,无变形,不松动;(4)电源线长度限制在6m以内,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和破损;(5)不得跨越通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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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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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电动工具的选用不符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使用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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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临时用电管理:(1)有完备的临时用电审批制度和手续,其中应明确架设地点、架设方式、用电容量、电缆规格、用电负责人、审批部门意见、准用日期等内容;(2)临时电气线路审批期限:一般场所使用不超过15天;建筑、安装工程按计划施工周期确定;(3)不得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4)临时低压线路架设时应符合电气线路安装规程;当预期超过三个月的临时低压电气线路,应按固定线路方式进行设置;(5)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和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每一个分路应装设与负荷匹配的断路器或熔断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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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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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审批制度未正式发布生效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在易燃、易爆等危险作业场所架设临时电气线路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临时线路架设符合下述要求:临时用电按规定审批;线路高度在室内应大于2.5m,室外应大于4.5m,跨越通道应大于6m,并牢固固定;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埋地敷设时必须穿管,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绝缘导线无破损、无老化;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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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底座、金属电线管、配电盘以及配电装置的金属构件、遮栏和电缆线的金属外包皮等,均应采用保护接地或接零;接零系统应有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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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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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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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压力管道及压力容器设备(包括空气压缩机、气泵、储气罐等)要求:(1)应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注册证件、质量证明书、出厂合格证、年检报告等;(2)本体、接口、焊接接头等部位无裂纹、变形、过热、泄漏、腐蚀现象等缺陷;(3)相邻管件或构件无异常振动、响声或相互磨擦等现象;(4)压力表指示灵敏,刻度清晰,安全阀每年检验一次,记录齐全,且铅封完整,在检验周期内使用;(5)生产现场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压缩空气、循环水、润滑油等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储气罐应安装安全阀;(6)应有全厂管网平面布置图,标记完整,位置准确,管网设计、安装、验收技术资料齐全;(7)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 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8)埋地管道敷层完整无破损,架空管道支架牢固合理,无严重腐蚀、无泄漏,设置限高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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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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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设备三证不齐或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安全附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阀无铅封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介质管线未按照《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 7231)的规定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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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起重机械设备(吊机、吊车、吊具等):(1)应设有下列安全装置:a)吊车之间防碰撞装置;b)大、小行车端头缓冲和防冲撞装置;c)过载保护装置;d)主、副卷扬限位、报警装置;e)登吊车信号装置及门联锁装置;f)露天作业的防风装置;g)电动警报器或大型电铃以及警报指示灯;h)导绳器、防脱钩等装置;(2)吊车应装有能从地面辨别额定荷重的标识,不应超负荷作业;(3)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且不应随意越过主体设备;(4)与机动车辆通道相交的轨道区域,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5)起重机械应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合格的检验报告,要长期完整保存;(6)应有吊索具管理制度,车间有吊索具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集中存放地点,存放点有选用规格与对应载荷的标牌,有专人管理和保养;(7)吊具应在其安全系数允许范围内使用;钢丝绳和链条的安全系数和钢丝绳的报废标准,应符合GB/T 5972的有关规定;普通麻绳和白棕绳只能用于轻质物件捆绑和吊运,有断股、割伤、磨损严重的应报废;(8)钢丝绳编接长度应大于15倍绳直径,且不小于300mm,卡接绳卡的间距应不小于6倍绳直径,压板应在主绳侧;(9)链条有裂纹、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下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时应报废;(10)报废吊索具不得在现场存放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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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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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不得分;吊索具、钢丝绳等未按《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规定进行检查、保养、报废等管理的,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安全装置不齐全有效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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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电焊机应满足:(1)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连接处的裸露接线板,应采取安全防护罩或防护板隔离,以防止人员或金属物体接触;(2)电焊机外壳必须接地或接零保护,接地或接零装置连接良好,并定期检查;(3)严禁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4)每半年应对电焊机绝缘电阻检测一次,且记录完整,绝缘电阻符合要求;(5)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超过5m,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6)电焊机二次线必须连接紧固,无松动,接头不超过3个,长度不超过30m;(7)电焊钳夹紧力好,绝缘良好,手柄隔热层完整,电焊钳与导线连接可靠;(8)严禁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9)在有接地或接零装置的焊件上进行弧焊操作,或焊接与地面密切连接的焊件时,应特别注意避免电焊机和工件的双重接地;(10)电焊机应安放在通风、干燥、无碰撞、无剧烈震动、无高温、无易燃品存在的地方;在室外或特殊环境下使用,应采取防护措施保证其正常使用;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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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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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机电源进线处未设置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外壳未接地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或使用厂房金属结构、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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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照明器材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1)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其危险等级选用相应的照明器材;(2)有酸碱腐蚀的场所,应选用耐酸碱的照明器材;(3)潮湿地区,应采用防水型照明器材;(4)含有大量粉尘但不属于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选用防尘型照明器材;(5)在潮湿场所和能导电的设备或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6)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通道楼梯、变配电室、发电机室、车间控制室、中控室、消防水泵房等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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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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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场所未使用防爆照明器材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应设而未设应急照明或其他场所选用照明器材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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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余热发电设备:(1)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齐全;(2)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齐全、可靠,在检验周期内使用,排污装置无泄漏;(3)酸碱罐、计量箱、中间水箱、除盐水箱、中和水池、衬胶隔膜阀、衬胶管道完好;(4)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等安全防护保持完好;(5)汽轮机油站应有事故放油池,油箱事故放油阀门保持完好,并距离油箱有一定安全距离;(6)进行水处理,化学分析接触药品时,正确穿戴合适的劳动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酸碱手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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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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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三证”(产品合格证、使用登记证、年度检验证)不齐全的,不得分;锅炉安全阀检验过期的,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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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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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脱硝装置应满足:(1)脱硝系统应符合GB 51045的有关要求,还原剂储存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有关规定;(2)还原剂储罐区域应设置围堰和氨水泄露回收设施;围堰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单罐的有效容积;(3)建筑物、罐体、输送管道均应良好接地,卸氨水时应采用导静电耐酸软管和单独安装接地装置;(4)电气仪表、照明器材应选用防腐、防爆型;(5)脱硝工程采用封闭式厂房时,应设置排气烟囱或天窗,并应设置机械通风设施;(6)储罐周围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7)在氨水罐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许可;(8)应编制脱硝系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计划演练;(9)还原剂储存区域应配置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淋浴器、洗眼器、风向标识、防护服、正压式吸吸器、防护面具、耐酸碱手套、应急药品等应急设施和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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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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氨水储存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要求或电气控制柜布置在储罐围堰内,发现一处扣3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氨水储罐采用封闭厂房时,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氨气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未在中控室、现场同步显示的,发现一处扣2分;氨水卸车时未设置防泄漏措施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水泥工厂脱硝工程技术规范》(GB 51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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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工作场所及辅助设施(包括操作室、控制室、会议室、生活辅助设施)等场所应符合GBZ 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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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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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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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协同处置:(1)原料中存在有毒物质的挥发、自燃、原料的物理及化学反应,应采取合适的通风、增湿等措施;(2)易燃性固体废物,预处理破碎仓和混合搅拌仓应配备防火防爆装置;(3)易燃可燃材料处应设置消防设施;(4)要求供应商提供供应材料的相关信息,包括成分组成、含量、性质、出厂说明等;(5)对替代物可能潜在的对职业健康及安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6)替代物的储存应规范,为接触替代物的员工配置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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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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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增湿等措施不完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设置防火防爆装置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针对处置物的成分进行风险分析及制定相应措施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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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化验室应满足:(1)化学试剂购买与使用应符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要求;(2)化学药品应设与实物相符的安全标签;(3)化学试剂的储存必须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规定要求;(4)剧毒化学试剂必须在专用仓库(或者保险柜)内单独存放,剧毒化学试剂和易制毒品实行“两双”制度;(5)定期对化学分析废液进行处理,具体处理方法根据《水泥化学分析废液的处理方法》(GB/T29422)规定进行,或者分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处理;(6)化验室应配置灭火器、洗眼器(或紧急喷淋装置)、急救箱等安全应急物品,并便于相关人员使用;(7)通风橱等安全设施应有效运行;(8)化验室应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对员工进行培训;(9)应配备安全防护眼镜、防酸碱、耐高温手套等防止化学伤害的劳动保护用品;(10)化验室操作间内严禁存放食物和饮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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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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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试剂购买与使用不符合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化学药品储存、废液处理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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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仓库应满足:(1)仓库的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电气等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的要求;(2)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要求;(3)柴油库应具备良好的自然通风,若自然通风不足时应设有防爆型机械通风;油罐应设有液位计;油罐应有导静电接地措施;卸油时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和单独安装接地装置;通气管口管径和高度应符合要求,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器,电气设施、线路、开关均应按防爆要求安装;(4)仓库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可燃物品;(5)仓库内消防通道畅通,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有效;(6)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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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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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库不符合防爆要求的,不得分;仓库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电气、防雷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仓库物品储存、装卸未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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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食堂应满足:(1)炊具安全防护到位;(2)油、气、电、煤等使用安全可靠;(3)消防器材配备、安全通道符合规定,厨房配备不少于2块灭火毯;(4)食堂员工健康证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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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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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所用油、气、电、煤等存在火灾、触电隐患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或不符合其他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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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建立新设备设施验收和旧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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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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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或未按制度内容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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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设备管理应满足:(1)按规定对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确保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2)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3)设备设施的报废,应办理报废审批手续,在报废设备拆除前应在现场设置明显的报废设备标志;(4)拆除、报废前应制定方案,涉及许可作业,应按规定制定拆除、报废方案,应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按规定组织落实;拆除、报废的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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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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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设备设施验收、使用、报废管理的,不得分;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生产设备设施的拆除,无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的,不得分;未执行报废审批手续或未进行拆除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的,发现一处扣2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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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建立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等)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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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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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或未按制度内容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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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7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以及检测与监测设备,建立台账;按规定使用、维护,定期检验,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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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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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设专人管理或未建立台账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就投用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检验标签未张贴悬挂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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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平面布置应符合GB 4387、GB 5768的规定,合理安排车流、人流、物流,保证安全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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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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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厂内道路规划、人车分离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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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厂区内的建(构)筑物,应按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查和检测,确保防雷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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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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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无防雷装置检测报告的,不得分;防雷设施缺失、不完好或未定期检查检测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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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厂区照明应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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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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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照度测量的,不得分;照度不符合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其他不符合《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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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项目建设及生产现场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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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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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工艺、主机设备生产的,一级要素不得分;其他设备使用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淘汰目录中设备产品的,发现一处扣2分;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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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建立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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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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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缺少内容或操作性差或未按制度内容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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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建立至少包括下列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人员、许可范围、审批程序、许可签发人员等:(1)危险区域动火作业;(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3)高处作业;(4)大型吊装作业;(5)预热器清堵作业;(6)篦冷机清大块作业;(7)水泥生产筒型库清库作业;(8)交叉作业;(9)高温作业;(10)其他危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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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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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正式发布生效的,不得分;内容不全或操作性差或未按制度执行的,发现一处扣1分,发现两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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